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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8

苏教高〔2009〕4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助学机构助学指导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助学规模和经济效益;个别助学机构存在着宣传不实、虚假承诺和违规收费现象,内部管理比较混乱,教学辅导和学生管理缺失,助学质量难以保证。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质量和声誉,有的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自考助学管理,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审查注册制度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以下简称助学机构)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帮助应考者学习的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活动是助学机构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并根据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对社会自学者开展的助学活动。助学机构应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目前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分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助学专业)和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辅导两种类型,均有全日制和业余两种形式,前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和“业余自考助学专业”,后者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和“业余自考助学班”。
  3.高等学校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到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其他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经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机构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助学机构必须根据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备案和审批结果通过省教育厅网站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以后助学机构方可招生。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所批准的自考助学机构开展的自考助学活动的监管,监管不力,将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4.助学机构,在每次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租房协议书及广告宣传内容等,报审批机构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对助学机构按专业开办的助学班的学生实行注册管理。助学机构必须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及时采集、报送考生基本信息,办理助学班考生注册手续。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注册考生的管理指导和跟踪服务。
  二、必须保障助学基本条件
  1.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具备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助学规模需与助学机构生均建筑面积等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相对应,坚持适度规模、科学和谐发展,严禁盲目扩张。
  2.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除符合自考助学活动所需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要有保证助学班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晰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应统一安排学生在校园内住宿,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等基本条件。
  (2)要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3)实行专职班主任和专职生活管理老师制度。专职班主任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专职生活管理老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
  3. 普通高校要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从严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数量,且每年每专业招生原则上不超过200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普通高校不得举办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
  5.各类助学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以生为本,不断改善助学条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助学质量,维护教育考试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全面规范自考助学行为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校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严禁各部门、院系、社团自行组织自考助学活动。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得与任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个人联合举办自考助学。
  2.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杜绝一切形式的中介招生。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并报审批机构审核同意。招生计划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扩大。自考助学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要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计划。助学机构招生主体与办学主体必须一致,严禁以经济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严禁通过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招生。高等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招生。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主考院校、普通高校的名义招生,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3.适当控制自学考试专接本办学规模,其招生对象应为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班学生。开展专接本的高职院校要强化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定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实训实习,努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接入的本科院校要加强对相关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指导,共同做好专接本学生的自考助学工作,确保质量。
  4.组织生源的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法人代表必须对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或委托的机构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对不履行审查手续,擅自散发、刊播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招生的,助学机构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助学机构介绍信、在编工作人员名单和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宣传资料,向招生地自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当地开展招生工作,并服从当地自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得开展面向社会开考主考专业的自考助学,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命题教师不得参与助学辅导培训。
  7.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助学机构必须严格按专业计划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程,精心组织教育教学;加大教学投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助学手段,开发教辅课件,进行网上辅导答疑,服务学生,提高质量,努力做到教学、管理、服务“三育人”。
  8.助学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巧立名目违规收费。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自考助学班中途退学的学生,助学机构必须按《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职〔2006〕19号)的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四、加大评估检查力度
  1.省教育厅将会同省教育考试院建立健全自考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的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综合评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自考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2.高等学校自考助学的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其他助学机构的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审批机构负责。各级各类助学机构每年年底前,须将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评估考核自评情况等考评材料报送审批机构,其中高等学校的年审材料报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施教场地、办学条件的核定和检查工作,采取常规检查、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照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助学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估考核。对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或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助学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停止下一年度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必须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的助学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助学机构的审查、管理、监督力度。从严控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的机构数量和办学规模。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助学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将自考助学活动纳入督导工作范畴。省教育考试院在做好现有助学专业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增助学专业主考学校和新增专业的审批,从严控制助学专业的办学规模。
  4.省教育考试院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舞弊行为。
  5.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公安、宣传、工商、民政和省教育考试院等部门,并会同各地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自考助学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定期在全省进行巡查,检查助学机构招生行为,打击违规中介,整顿市场秩序,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职能处(科)室,配备专人负责对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自考助学机构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自考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主动要求停止办学,或因违规办学取消助学资格的社会助学机构,要全程监督,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遣返、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稳定。
  2.社会助学机构必须对自己的助学行为全面负责。助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逐级建立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影响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要充分发挥自考助学机构管理队伍及学生社团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及时分析引导网络舆情,通报有关信息;要按治安综合治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与办学所在地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系,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3.助学机构取得助学资质但在自考助学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考试院要视情况给予口头告诫、通报批评、核减该助学机构下年度招生计划直至依法停止招生,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且处置不力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助学机构未取得助学资质违规开展自考助学活动,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违规开展自考助学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资质,擅自举办自考助学的高校及所属院系,省教育厅在责成其全面整改的同时,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同时省教育厅将取消学校当年各类综合评优评奖的申报资格及已获的各类综合奖项,并在全省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其他类型的助学机构,吊销其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校长列入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对辖区内自考助学活动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取缔违规办学行为,排除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对于符合办学条件的助学机构,要及时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其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请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将整顿情况及加强管理的措施于2010年元月29日前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联系人:俞向东、仲海宁,电话:025-83235877 ,电子邮件:hellozzone@hotmail.com)。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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