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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业水平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业水平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我省自学考试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自考学习评价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多元评价、综合评价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涉及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含二学历)考试计划中实施“学业水平综合评价”的课程、实践课程和理论加实践课程中的实践性环节考核部分。上述课程中的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的评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考核内容及成绩评定办法

1.助学专业中相关课程的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由到课率、平时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综合测评加分六部分组成。以上各部分在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中的评分要求如下:

  • 到课率(20%);

  • 平时作业(20%):每门课程不少于4次;

  • 平时测试(20%):每门课程不少于2次;

  • 期中测试(20%):每门课程不少于1次;

  • 期末测试(20%):每门课程不少于1次。

(6)综合测评加分:考生在取得科学技术成果、文体竞赛、卫生考评、获得证书等四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给予一定的综合评价加分。加分内容包括:在校内或校级以上出版物或刊物发表文章、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活动、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参加校内外各级文体竞赛、获取各类证书,以及其他表彰等。根据测评,每门课程的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最高可加3分。

2.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采用百分制。

助学专业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由主考学校在学生参加统考前10天报省教育考试院。

助学专业的实践性课程和理论加实践课程中的实践性环节考核部分的成绩在考试实施前由主考学校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每门课程的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限上报一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

3.助学专业中的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课程的最终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发布,对考生只公布合并后的成绩。合并后的成绩低于统考成绩的,以统考成绩为准;合后成绩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取成绩。

三、组织实施

1.助学专业学业水平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由主考学校负责。

2.相关学校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校、本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3.学业水平综合评价以及实践课程的考试时间应提前上报考试院及市考办备案。

4.要切实做好到课率登记、作业批改及命题、评卷、成绩处理等工作。考生的各项成绩及最终成绩均须详细记录在《江苏省自学考试过程性评价记录表》(见附表1)中,实践课程的各项成绩及最终成绩均须详细记录在《江苏省自学考试“助学”实践课程考试记录表》(见附表2)中,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和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主管部门公章后存档备查。

学校开展学业水平综合评价,不得向学生另收取费用。

四、成绩上报

各校按规定时间将数据信息光盘报省教育考试院。

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上报。成绩数据采用dbf数据库格式上报,文件名称为:学校名称.dbf 。表结构如下:


序号

字段名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说明

1

zkzh

字符型

12

准考证号

2

xm

字符型

8

姓名,字间不空

3

sfzh

字符型

18

身份证号

4

kch

字符型

5

课程代码

5

kcmc

字符型

30

课程名称

6

cj

数值型

3

成绩(百分制)

7

kssj

字符型

6

年份+考期(如”201504" )


注: 姓名、身份证号必须与自考报名系统中的一致。

五、监督和检查

1.试点学校要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学业水平综合评价工作。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考核标准和办法须向考生公开,各项成绩须在学校公示,接受考生的监督。

2.建立学生学业水平综合评价学习档案,加强对助学专业考生的学籍管理。学业水平综合评价学习档案中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评价记录表及其他过程性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相关课程的点名册、试卷等纸质档案须在学生毕业后保留至少半年,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对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3.学习档案记录不齐全,或在学业水平综合评价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学校参加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试点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专业对接资格。考生有作弊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学业水平综合评价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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