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自考助学管理,规范自考课程教学与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进一步加强教学与学生管理,尤其要强化出勤、教学以及课堂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意识,注重各项教学材料整理归类。分管领导应深入教学一线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校自考办本学期继续定期编辑《自考督导工作简报》,开展中期测评与调查,通报、反馈督导工作及测评情况。
二、各学院要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综合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了解自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精神,认真研读《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业水平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掌握自考课程过程性(或网络过程性)考核、实践考核操作办法与成绩记取方式,认真安排并做好考勤记载、作业布置与批改、平时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组织以及成绩的评定、综合等工作,填写《江苏省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记录表》、《江苏省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践课程记录表》。
三、自考综合改革试点专业中计取过程性考试成绩的课程要举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安排在第10~11周进行,期末考试安排在第17~18周进行,请各学院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并将考试日期等具体安排于4月25日前报校自考办。
四、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与考核工作,严格落实实践教学环节。实践考核课程和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均安排在第17~18周进行考核,请各学院将考核日期等具体安排于4月25日前报校自考办。
附件1:2015-2016(二)自考助学、助学二学历过程性考核、实践考试课程.xls
附件2:江苏省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业水平综合评价记录表、江苏省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实践课程考试记录表.xls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