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考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培养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考生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目的在于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效果,科学、准确地考核、评价考生,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为考生奖励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加分的对象为所有参加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学习的考生。
第四条 考生在取得科学技术成果、文体竞赛、卫生考评、获得证书等四个方面表现突出或平时表现优秀的,可给予综合测评加分。
第五条 科学技术成果类加分:
(一)发表文章
在校内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2分。
在校级以上公开出版物或内部发行刊物发表各类文章(含论文及学术会议论文),每篇加3分。
(二)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
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加3分。
(三)学科竞赛
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3分。
第六条 文体竞赛类加分:
(一)参加院系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奖励者,加1分。
(二)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得单项前8名者,加2分。
(二)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加3分。
第七条 卫生考评类加分:
(一)获得学院评定的文明宿舍,每名成员加1分。
(二)连续两次获学院评定的文明宿舍,每名成员加2分。
(三)获校级文明宿舍,每名成员加3分。
第八条 获取证书类加分:
(一)英语类证书
1.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加3分。
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者,加3分。
(二)计算机类证书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者,加2分。
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加3分。
(三)参加社会上的各类第二学历、资格认证、职业培训等考试并通过的,经核实后加3分(考取驾照不予加分)。
第九条 平时表现类加分
该学期全部课程出勤率达100%的,加1分。
获得奖学金的,加3分。
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加3分。
见义勇为获得表扬的,加3分。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考生取得的成果,对相应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给予综合测评加分。每项成果仅限一门课程的加分。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最高可加3分,考生同时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以分值最高的项目计取加分,不重复加分。经综合测评加分后,相关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不得超过33分。
第十二条 加分以学期为周期,如加分事由出现在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上报前的,则对本学期开设的过程课程性考核课程加分;如加分事由出现在本学期过程性考核成绩上报后的,则对下学期开设的过程课程性考核课程加分。网络过程性课程原则上不进行测评加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综合测评加分的操作办法,并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认真审查,层层把关,做好记录,建立档案,确保测评过程的公开性和测评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