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室、所):
经研究,现印发《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助学专业 学籍 考籍 规定 通知
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5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40份)
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专业学籍考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自考助学专业的教学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入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指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本科(2+2)的入学条件是必须持有高中阶段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学历)证书,独立本科段的入学条件是必须持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学生入学一周内,对全日制班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组织体检。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年对学生注册两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勤与请假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实习等均属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六条 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每周末填写《学生考勤表》送学院办公室。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学生考勤情况并报校自考办备案。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天,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由校自考办批准。请假天数不包括节假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班主任销假。
第八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
2、实习缺席一天,按4课时计算;
3、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两次以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条 业余班的学生由班主任在每次授课时对其进行考勤。学生的请假、考勤及旷课计算方法参照第五条至第九条执行。
三、考试管理、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与考试。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的11月和5月。考试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于每年的1月和7月举行。考试成绩由学院存档备案,同时载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记表,作为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违纪者,一律按《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成绩按统考分数记入学生考籍管理。此外,经省考办同意,不超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且不是学位课程的课程成绩,在卷面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可结合平时作业、考勤、实验和测验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的卷面成绩占课程成绩的百分之八十,平时作业等占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 课程分段开设的,考试安排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段时间。凡考试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一门课程计分;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平时作业计分,具体计算方法参照第十四条执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分。
第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上课、作业、实验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一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2、实验课缺课次数超过应参加实验次数的三分之一;
3、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考试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届学生考该门课程时参加补考。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该课程以旷考论处,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补考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
四、课程免考与加考
第十八条 课程的免考按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布的《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的加考按开考的专业考试计划中有关要求执行。
五、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未经准假两周内不办理注册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
3、犯有严重错误,学校认为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审批手续为: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校自考办审核后办理。本人申请退学,由学院批准,报校自考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第二十条第1款至第3款退学的学生所缴学费一律不退。按第4、5款退学的学生,其学习不满3个月者,退还当年所缴纳学费的一半;学习超过3个月者,退还其该年度未报名的考试费,但不退学费。办理退学手续时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
六、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即准予毕业,发给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南通大学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1、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学生所学专业连年办班的,可转入到下一年级学生。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南通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办公室为学校自学考试的管理部门。专业所在学院在自学考试办公室授权范围内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自学考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