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通大学位〔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管理办法》《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考〔20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学习,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外语专业指第二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成绩达到40分;或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2.在校期间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的;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考试作弊的。
三、学士学位的申请与评定
1.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前填写《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送相关学院初审。
2.相关学院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推荐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确认后将名单及申报材料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4.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签署评定意见。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6.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撤销学位程序与授予学位程序相同,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审定撤销学位。
四、申请者应按“苏价费函【2002】114号”、“苏财综【2002】118号”文的规定交纳学位评审费。此项费用用于学位评审。
五、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七、本办法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通大学位【2019】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