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特别提醒
考试地点:具体详见当日张贴的考场安排表
啬园校区 “助学二学历”考生
——啬园校区8号教学楼(从8号教学楼西侧门入场),考务室:JX08-109;
钟秀校区 自考助学专业、“助学二学历”考生
——钟秀校区主教学楼(从主教学楼西侧门入场),考务室:主107。
考生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有关规定。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如已携带,在开考前应立即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否则开考后按违规处理,有关情况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考生未按要求填写课程笔迹信息的,当科考试成绩无效。
本考场全程录音录像。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7月南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
疫情防控须知与入校考试指南
各位考生:
2021年7月自学考试为7月3日至4日。请考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根据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南通市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南通大学一直致力于为广大考生提供优质的考试服务。为使自学考试顺利开展,考点将实行安全管控,请考生们配合、遵守!

一、本次必备考试用品
1.身份证、新版准考证(https://sdata.jseea.cn/tpl_front/shzk/llkcbk/queryPrintTZSNew.html,一般考前一周左右可下载打印)。
2.《江苏省2021年7月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健康报告表》)。考生打印并填写好《健康报告表》,每场考试一份,进入考点时出示供查验,进入考场后交监考员。
友情提示:考生须备足《健康报告表》,考点不提供空白《健康报告表》。
3.本次2天考试,所有答案均需作答在答题卡上,请考生备好2B铅笔、0.5mm黑色水笔、橡皮等文具用品。
4. 苏康码(手机申领途径: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点击“防疫专区”或搜索“苏康码”,进入“苏康码”服务;或在支付宝首页搜索“苏康码”,完成实名认证后方可获取“苏康码”。)
行程卡(扫码查询,提供查验。)

5.个人防护用品。考试当天,考生应佩戴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N95口罩)。除身份确认环节需摘除口罩外,其他时间须全程佩戴口罩参加考试。
二、考生候考
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1—1.5个小时到达考点所在学校校区大门口候考:
日期 | 考点地址 | 考试区域 | 备注 |
7月3日—4日 | 南通大学钟秀校区 (南通市通甲路) | 钟秀校区主教学楼 | 考生一律 从校区南门进出 |
7月3日—4日 | 南通大学啬园校区 (南通市啬园路138号) | 啬园校区 8号教学楼 | 考生一律 从校区南门东侧进出 |
特别提醒:请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所在学校校区以及考试教室,不要走错考试地点!
到达大门口后按以下流程进入学校
考生:须在6月19日前申领“苏康码”,并在参加考试前连续14天通过“苏康码”界面进行健康申报,考试当天凭苏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准考证、身份证,经测温合格进入学校。
三、进入考点
1.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生须事先报告本人健康状况,如实填写《江苏省2021年7月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健康报告表》”),每场考试均须上交填写好的纸质《健康报告表》。
2.考生须出示“苏康码”、 “行程卡”、《健康报告表》,并配合接受体温测量。“苏康码”、“行程卡”为绿码且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无相关症状(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3.考生在进入考点时体温超过37.3℃,用测温计再次测量,如仍超过,可在安静通风环境下休息10分钟后再次测量。再次测量后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4.体温多次测量仍异常(≥37.3℃),有相关症状(同上)的。如确需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且经综合评估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方可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5.“苏康码”、“行程卡”为非绿码、有中高风险区域(含风险调整为低风险且未满14天地区)和国(境)外旅居史的,规劝考生不要参加考试。如确需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且经综合评估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方可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6.既往感染者(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综合评估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规劝考生不要参加考试。如确需参加考试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考前7天内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报告等,且经综合评估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方可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7.考生拒不配合防疫检查的,阻止考生进入考点,必要时请公安协助处置。
特别提醒:核酸检测和影像学检查有一定时间周期,请注意提前预约,以免错过考试时间。考生须在考前完成相关医学检测检查,如无法提供相应材料,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结束
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不得自行交卷离场,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答题卡及其他考务材料并清点无误、核验完毕后,考生方可依次排队退场,错峰、有序离开考点。
五、做好个人防护
考生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从考试前14天起,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避免有违健康、防疫的一切活动。
参加考试途中,要做好交通出行的防疫保护。
考试期间,要做好防寒保暖准备。
考试当天,考生应佩戴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N95口罩)、有序排队,相互保持1米以上间距,不扎堆聚集聊天。
六、配合考点做好健康检测
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做好身体健康检测,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疫情防控措施说明
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关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 “江苏招生考试”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以上措施请考生们务必遵守
祝所有考生旗开得胜,顺利完成考试!
一、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三十分钟持本人当次考试的“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两证”)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0.5毫米黑色墨水的签字笔、钢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不带存贮功能的普通计算器)。手机、对讲机、智能手表等具有通讯或存贮功能的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承诺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要按规定入座,将本人的“两证”放在课桌左(右)上角,以便验核。
四、在开始答题前,考生必须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按要求填写答题卡上的笔迹采集内容,未按要求填写笔迹采集内容的,当场考试成绩无效;并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在答题卡上答题,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六、请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并严格按要求作答。(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按试卷要求作答)。考生答题时必须分别在“大题号区”、“小题号区”注明相应题号,大题号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一、二等,小题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31、32等。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未按要求答题或答案写在答题区域以外(包括试卷和草稿纸上),一律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和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不准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或答题卡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禁区内逗留和谈论。考生如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