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3年自学考试拟招生专业及生源组织、宣传方案的
通 知
各学院、校外助学点: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助学专业、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专业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2023年自学考试专业备案、生源组织及招生宣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确保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学院、校外助学点应参照上年度具体招生情况,对照省教育考试院《2023年拟开办助学专业及助学第二学历专业清单》(附件1)及《省教育考试院批复我校2022年自考助学、第二学历、专接本开办专业》(附件2)进行专业登记备案。对于去年批复但未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备案。今年登记备案专业继续使用原有专业考试计划。
二、各学院、校外助学点应加强对2023年招生专业的摸底和研判,登记备案的自考拟招生专业,必须有相应生源意向,且为我校普本现有开设并连续招生的专业。如属于普本近三年未招生的专业,不予备案。对于部分生源少或就业前景不被看好的专业,建议停止备案、招生。如需新增申报助学专业及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专业,必须为我校普本现有开设且已招生的专业,并提供教育部批准开考该专业的文字材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各学院可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考自〔2021〕20号)有关申报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优势特色,科学合理地开展助学专业校外助学点的新增申报工作。校外助学点的申报,应优先考虑设置在公办普通专科院校,适当兼顾优质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和民办普通专科院校。
去年已审批且今年继续开办的校外助学点,须填写《2023年助学专业校外助学点备案表》(附件3)向我校履行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务必填写完整、准确。对于2022年校外助学点已备案但未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备案。
所有校外助学点专业须经备案及审批同意方可招生,招生对象须严格限定为校外助学点所在学校学有余力的在籍学生,严禁跨校招生,严禁点外设点。
四、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除学校面上宣传以外,请各学院、校外助学点认真研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主考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考〔2005〕3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管理的意见》(苏教考〔2007〕1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在充分酝酿和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自考招生专业备案,并及早谋划,落实有效生源,形成招生宣传方案,完整、准确填写《2023年自学考试拟备案招生专业及生源组织、招生宣传方案汇总表》(附件4),务必于2月17日前将电子稿发至wjj760508@ntu.edu.cn,同时将纸质盖章稿报校自考办,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全省2023年拟开办助学专业及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专业清单
附件2:省教育考试院批复我校2022年自考助学、第二学历、专接本开办专业
附件3:2023年助学专业校外助学点备案表
附件4:2023年自学考试拟备案招生专业及生源组织、招生宣传方案汇总表
南通大学2023年自考助学专业及助学本科第二学历专业申报附件1-4.xls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